邢台市爱心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邢台市爱心协会。英文译名是Xingtai Love Association (缩写为XLA) 第二条 邢台市爱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富有奉献精神、有爱心的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公益组织:根据《中国青年志愿者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邢台市民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青年志愿者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充分发扬志愿者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为弱势群体送去关爱,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努力,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共青团邢台市委,登记管理机关是邢台市民政局。 条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顺德北路217号26号楼三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在中国青年志愿者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 本会根据社会需要和协会自身条件,开展扶贫济困、助老扶残、助学、赈灾等活动;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使人们在参加本会活动的同时受到精神洗礼和德育熏陶。 (二)开展志愿者宣传动员、招募注册、培训管理;开展与国内各公益组织合作与交流;开展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三) 接受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捐赠用于需要救助的人或事。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对本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 遵纪守法、爱国爱民、遵守社会公德,富有爱心、具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 参加入会培训; (四) 参加入会仪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不得收取帮扶对象任何报酬;; (七) 未经协会秘书处批准,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组织活动; (八) 会员必须按照本会要求,统一使用协会的相关标识及物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秘书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以届为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经理事会确认的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本会工作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本条前款所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邢台市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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